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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先看“标准”。也就是说,先要知道哪些木材属于红木,那些木材不属于红木。这些在红木国家标准中都写得清清楚楚。未列入国标的木材,当然就不是红木了。
第二,合同中必须把所购家具的用材写清楚,而这个木材名称,不能是乱叫的,必须是与红木标准相对应的。比如香枝木、鸡翅木等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写木材名称的时候,一定要写规范叫法,即按照国标的叫法去写。另外,不必写属性,只写类别就可以了,比如,花梨木,你写“花梨木”就行,不用写“紫属花梨”,因为花梨木本身就是紫属。也不必写类下边的具体树种名,比如“越柬紫檀”。因为这样写,很容易误导消费者,把它当做紫檀木类,其实它属于花梨木类。而且,一旦将此材拿到林科院做鉴定,其鉴定结果也只是确认类别,而不具体到某一个具体的树名上。所以,写木树种名称,只写五属八类中的类名就可以了。但那些不规范的名称,比如“亚花梨”,就不要写。
第三,一定要在合同中,写清楚此家具的用材是否完全是同一种木材。这一点极其重要。因为成品家具中,一般允许使用2%的边材。红木用材,一般只是中间的心材才能达到红木标准的密度,即可使用的部分。树的边缘部分因其密度远达不到标准,已不属于红木的范畴了。但为了有效地节约用材,允许带有一点边材使用在家具上,但最多不能超过2%。但就是这2%,却很容易出现问题,也容易被商家利用来做文章。也有的商家,在同一件家具中掺杂其它用材,有的甚至根本不是红木。所以,合同中一定要标示清楚。比如:“此家具全部用材均为花梨木”。或,“此家具全材花梨木”。这样写,不给那些想捣鬼的商家留空子。因为这样才能说明,你所购的红木家具,在任何一处都未使用其他种木材,也未使用任何边材。
写清楚上面几点,就应该不会有大问题了。万一需要进行木材鉴定,起码在合同上没有了漏洞。 第四,就是要选择那些口碑好、信誉好的商家了,这一点,就需要消费者自己留意了。
至于国标上规定,“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该木材隶属的类别、树种拉丁名、通用商品名及产地。”杨老先生说,当时起草标准的时候,没有要求一定要写上树种拉丁名和通用商品名,这是确定标准时,国家技术监督局加上去的,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。当时考虑,只要写清类别,自然就有拉丁名相对应,因此拉丁名不也可以。而通用商品名,因为更加复杂,所以起草时也没有强调,原则上,只要写清楚前两项,基本就可以了,但能够写全当然更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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